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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聊城杨子兴律师 法律讲堂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作者:杨子兴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5日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主持人:随着人们对金钱的追求多于感情的满足,对婚姻家庭的重视程度远不如对事业和权力的的追逐,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但是,夫妻间的忠诚协议会被法律所认可吗?为了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我们有必要了解忠诚协议的效力,本期“法律讲堂”节目,我们谈谈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今天开讲的是xx律师事务所主任,聊城十佳律师xx
律师: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法律讲堂》。
20156月,张某向和自己交往5年的女友王某求婚,王某却拒绝了他,张某自认为两人的感情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问王某原因,王某说:结婚证不过是一纸文书,它不能保证你对我的感情永远保鲜,也不能保证我以后的感情圆满。如果你愿意的话,我们之间可以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任何一方出轨,对方将净身出户,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无过错方,有过错方不得探视孩子。张某自信能与王某白头,不加考虑就签署了这份协议。然而面对外面的花花世界,在二人结婚两年后,张某违背了自己对王某的承诺,背叛了王某,背叛了家庭。
主持人:王某一纸文书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净身出户,孩子的抚养权归王某,由张某每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张某认为家里的财产都是自己辛苦所赚,坚决不同意全部给付王某,张某找到律师寻求帮助。
王某找到律师说:我和我妻子婚前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如果我出轨,我将净身出户,孩子的抚养权归她。律师问:你出轨了吗?你妻子有你出轨的证据吗?张某说:有,我妻子那里有我出轨的照片和录像。然后张某把协议拿出来又问道,你看看这份协议有效吗?律师说:“如果协议是你自愿签订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财产方面的约定是有效的。
主持人:只因当时的海誓山盟,签署了夫妻忠诚协议,张某因为被美色所惑,要付出了自己的全部身家,这样的约定合理吗?
律师:在这里我们先普及一下法律知识:(字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律师:夫妻忠诚义务属于重要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倡导性义务,并且也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来对受害人提供救济。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只要签订忠诚协议的行为符合以下有效要件即为有效:(1)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双方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该协议属于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3)该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然,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契约自由有必要进行一定的限制,即法院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审查“夫妻忠诚协议”是否侵犯夫妻双方个人基本人权,比如婚姻自主权、离婚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通信自由权等;(2)审查该协议是否侵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比如说债权人的利益、限制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3)审查该协议是否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等。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忠诚协议”,如果张某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的行为,内容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没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受到法律保护。另外忠诚协议约定的同容也不能显失公平,赔偿数额也不能过高。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主持人:既然张某自作自受,失去了自己的财产,那么法律上会让他陷入人才两空的境地吗?王某要求张某放弃监护权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律师(字幕)《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既然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探视权”,会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所以该约定是无效条款。
夫妻忠诚协议即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法律中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还必须对忠诚协议内容的予以适当的限制,不得违反我国的强行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 还应当尽早完善婚姻法,将规范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便于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切实保障婚姻主体的正当权益。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感谢收看本期的《法律讲堂》,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