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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XXX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杨子兴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9日
关于XXX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意见书
 
龙口市公安局: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杨子兴律师担任X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XXX,对此案已有充分的了解,本辩护人认为XXX的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具体理由如下: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犯罪嫌疑人XXX并不知晓该涉案物品来源的不法性,在主观方面并不明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从该法律条文可以明确看出,构成该犯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然后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行为。然而从本案来看,ZZZ从事废品回收加工业务,犯罪嫌疑人XXX20163月份与ZZZ有业务交往以来,其一直是以当地正常市场价格购买的ZZZ的货物,双方也一直是合法经营。本次涉案物品,其也是以合理价格购买,并以合理价格出卖的,由于ZZZ一直从事钢板销售等业务,犯罪嫌疑人并不清楚也没有任何理由去怀疑ZZZ货物来源的合法性,且ZZZ自始至终也未告知犯罪嫌疑人该批货物的来源,加之货物表明并无任何标识,因此,犯罪嫌疑人并不清楚该批货物货物来源非法,更构不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
2、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XXX在购买本案涉案物品前,与ZZZ一直有业务来往,交意也一直正常合法,此案中,交易双方也是依照以往的交易习惯,参照合理的市场价格确定的,不存在价格显著偏低、交易非公开进行的情况。购买货物的价格均是参照市场行情确定,利润也是正当利润,去除运费人工成本,每吨盈利仅在50-100元,该利润是合理利润,因此,通过本案的交易价格也能表现出犯罪嫌疑人对货物来源不正当的不知情。
同时,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也多次购买ZZZ的货物,且ZZZ给付他们货物也是依照他们出具价格的高低来定,谁出价格高,就卖给谁,也不存在ZZZ直接供货给固定人的问题。
此外,由于钢板不同于车辆等登记产品,二手钢板表面未印制任何标志,且很多甚至已经锈蚀斑斑,无法认定该钢板出自何处,更无法查清货物的真正价值,单纯以受害人购买货物的价格认定犯罪嫌疑人低价购买该批货物,明显与情理事实不符,因此,犯罪嫌疑人不知情也是有合理原因的。
综上,无论从犯罪主观方面,还是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希望公安机关认真调查该案的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处理。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杨子兴律师
2016724